关于成立全国性殷商后裔传承文化研究组织的建议

    中华殷氏网 2009年3月7日 殷作斌


            关于成立全国性殷商后裔传承文化研究组织的建议 
                                          

   许多殷氏宗亲都提出了成立全国性殷氏宗亲组织的要求,但我认为,宏扬殷商文化才是殷氏宗亲组织的灵魂。中华殷氏固然是殷商文化的主要传承姓氏之一,但中华殷氏现有人口较少,还不能起到宏扬殷商文化的主力军作用,因此我主张联合源于子姓的各姓氏殷商后裔共同担负起宏扬殷商文化的重任。组织名称就叫做“殷商后裔传承文化研究会”。
   考虑到我们办全国性社团经验不足,承受风险的能力差,本人主张向实力雄厚的“中国殷商学会”提出申请,作为团体会员加入他们,如果他们能同意的话就以他们的一个分会存在,全称是“中国殷商文化学会殷商后裔传承文化研究会”,如果他们不同意吸收我们的话,则另作考虑。现参考《中国殷商学会章程》起草了一个《 中国殷商文化学会殷商后裔传承文化研究会章程(草案)》附后,利用这次全国各支积极分子云集河南祭祖的机会大家在一起开个成立全国性组织的务虚会,请大家就必要性、可能性、组织名称、挂靠单位和注册地点等方面先议一议,不作最后决定。 
                  

                                           中华殷氏网站长 殷作斌 2009-3-7 
  

          中国殷商文化学会殷商后裔传承文化研究会章程(草案

    第一条 中国殷商文化学会殷商后裔传承文化研究会,是中国殷商文化学会的分会,是中国殷商文化学会的团体会员,本会程章参照中国殷商文化学会的有关条款制定。
    第二条 本会遵守中国殷商文化学会章程,在中国殷商文化学会理事会的指导下开展自己的专项研究工作。
    第三条 本会与中国殷商文化学会的研究方向的区别与联系是: 中国殷商文化学会是一个以少数专家研究为主的高层次的学术研究组织,而本会是一个中层次的群众性学术研究组织。
    中国殷商文化学会主要是以殷墟、偃师等处出土的甲骨文、殷商文物和殷商文化遗址的考古发现为主要研究依据,凭借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对地下的、天上的和古籍中的史料进行科学地挖掘和整理,从中得出科学的结论。殷商文化研究是中国夏、商、周三代文化乃至夏前的炎黄时代文化研究的核心和纽带,只有殷商文化研究取得突破性进展以后,才能探知夏文化和夏前文化的脉络,才能睹住外国人的嘴,才能驳倒外国历史学家说中国上古史是虚构的,企图否定中国具有五千年文明史的观点,而周文化又是在殷商文化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也只有在殷商文化研究取得突破性进展以后,才能把握周文化的源头。换句话说,如果搞不清楚殷商文化是什么样子,若隐若现的夏文化和夏前的炎黄时代文化就成了海市蜃楼,后来的周文化也就成了无本之木。
    本会则是从民间研究入手,侧重于对源于子姓的各姓氏(如殷、孔、衣、汤、商、宋、林、戴等姓氏)殷商后裔的姓氏源流、地域分布、迁徙史、民间谱牒、地方志书和殷商遗民的文化传承等方面去研究殷商文化。研究成果虽不一定能登历史的大雅之堂,但能作为专家研究成果的一种补充、一种注脚是确定无疑的,因为源于子姓的各姓氏殷商遗民是殷商文化的一支主要传承者的观点已越来越为世人所接受,因为他们是一种活化石,是世代相传的殷商精神的一种荷载者,对散落在民间的这些姓氏的众多谱牒记录进行科学的整理和挖掘也应该是对殷商文化的主体研究有益的。比如自晋至唐八百年间,仅祖籍河南陈郡长平殷氏一支殷商后裔中,出将入相、著作等身者就有五十七人之多 ,其中正史有传者就高达二十五人(如殷浩、殷仲堪、殷开山、殷侑等),这种旧式高级知识分子在全国人口中的异常分布实际上就是博大精深的殷商文化的传承体现。 
   第四条 本会为全国性的社会学术团体,由源于子姓的各姓氏精英和其他姓氏中对研究殷商传承文化有兴趣的人员自愿结成的中等层次群众性学术研究组织。本会属于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五条 本会的宗旨是从源于子姓的各支殷商后裔的姓氏谱牒等殷商传承文化载体中挖掘殷商文化的本体和源头,缅怀先祖业绩,激励子孙进一步弘扬殷商文化,满足海内外源于子姓各支殷商后裔族人寻根问祖要求,促进各支殷商后裔胸怀祖国、加强团结、大显身手、共创家园、光宗耀祖、为国效力、为台海两岸互利双赢、实现中华民族复兴,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为建设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第六条 本会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法规,在四项基本原则指导下,贯彻”双百”方针,团结全体会员开展殷商后裔传承文化研究,鼓励有创造性的见解和新发现,努力开创研究新局面,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而努力。
    第七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业务主管单位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下辖的中国殷商文化学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1、 筹备学会年会和多种形式的全国性或地方性学术会议;
2、 配合和支持国家及地方有关殷商文化历史文化资源的论证、利用与开发,弘扬祖国优秀文化遗产;
3、开展各种有社会效益的学术活动;
4、 筹措学会活动经费;
5、 编纂学会的各种学术出版物;
6、组织殷商传承文化研究成果的奖评事项;
7、进行台海两岸、国内外学术联系,促进学术交流,推动殷商传承文化研究、中华姓氏源流文化研究及中国上古史的学术研讨和宣传工作。 
      第九条  会员
1、本会会员有个人会员和集体会员两类。
2、凡申请参加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拥护本会章程;
(2)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 具有初级以上职称或具有一定研究能力的热心人员
3、会员入会的程序:
(1) 提交入会申请书;
(2) 须由本会会员介绍;
(3) 经常务理事会核准通过即为会员;
(4) 由常务理事会授权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4、 本会会员有以下权力和自由:
(1) 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参加本会举办的学术活动,提交学术论文;
(3) 可在本会出版的学术刊物、文集和网站上发表论文;
(4) 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常务理事会,并交回会员证。
5、 本会会员有以下义务:
(1) 执行本会决议;
(2)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3) 向本会反映学术动向,提供有关资料;
(4) 支持本会各项工作,完成本会交办的事务;
(5)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标准交纳会费。
6、 凡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破坏本会活动者,会长可提请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收回会员证。
      第十条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1、实行民主协商原则,会员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1) 制定或修改会章;
(2) 选举、增选或罢免理事;
(3) 讨论决定本会的方针和任务;
(4)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5) 审议理事会的财务报告
(6)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7) 决定终止事宜。
2、 会员代表大会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3、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召开。
4、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理事从本会会员中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职称的有影响的积极分子中推选产生。
5、 理事会的职责是:
(1)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 决定副秘书长和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4)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5)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年会或其他学术研讨会,组织各种有社会效益的学术活动;
(6)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7) 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
(8) 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9)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6、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有关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7、 副秘书长可列席理事会(被选为理事后,即增补为常务理事)。
8、 理事会理事每届任期四年,必要时可连选连任。理事会每二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举行,也可采用通讯形式举行。
9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广泛协商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除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以外的理事会职权,
10、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有关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11、 常务理事会按需要可随时举行,必要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举行。
12、 常务理事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推选副会长中一人为常务副会长,又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副秘书长可列席常务理事会。
1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坚持党的改革开放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素质良好;
(2) 有较好的业绩和较大的学术影响;
(3)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80周岁;
(4)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者;
(6)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4、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必要时可连选连任。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15、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16、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 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2)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 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4) 代表本会行使职权,
(5) 代表本会签署学会有关重要文件;
(6) 提议召开学术年会、学术研讨会、座谈会或各种有重大社会效益的学术活动;
(7) 提议和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17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本会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会工作计划;
(2) 提名副秘书长、理事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选;
(3) 向学会推荐聘请名誉会长、顾问、名誉理事;
(4) 筹备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年会、学术研讨会或其他学术活动;
(5) 筹措学会经费;
(6) 提议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7) 办理学会的各种出版物,管理学会的网络;
(8) 组织研究成果的奖评事项;
(9) 代表学会处理国内外的学术联系和学术交流事项;
(10)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十一条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1、 本会经费来源:
(1) 会员会费;本会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向会员收取会费。
(2)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3) 国内外团体或个人的捐赠。
(4) 其他合法收入。
2、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3、 本会实行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4、 本会经费管理由秘书处负责,重大开支须经会长批准。日常办公费用由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负责并定期向理事会公布。
5、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6、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7、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均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十二条 章程的修改程序
1、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由常务理事会提出修改草案,经理事会审议并得到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2、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凡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的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请国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十三条 终止程序与后处理
1、 本会如不能维持正常活动,或其活动已失去作用而无存在之必要时,或已完成宗旨后,可终止解散。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
2、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3、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处理好善后事宜。
4、本会经国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5、本会如终止后有剩余财产,应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四条:本会的会址暂定在江苏镇江,待将来会员队伍壮大以后再移至河南殷商文化发祥的地区。
第十五条 附则
1、 本章程经X 年X 月 X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2、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3、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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