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万氏历史文化研究会章程

    中华万氏网 2011年12月18日 万盟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全称:中华万氏历史文化研究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为万氏姓氏学术性、专业性、全国性,自愿结成,非营利性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 :团结族人中从事历史文化研究的工作者、爱好者、支持者、管理者挖掘万氏文化遗产,弘扬万氏宗族传统文化,发展中华民族文化事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尊祖睦族,爱家爱國,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的住所暂未定。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开展各种形式的姓氏文化研究学术活动,致力于万氏文化的继承和发展。
(一)组织对万氏历史文化的研究,考证万氏起源、发展、播迁的历史;
(二)广泛收集和整理万氏宗谱及相关资料,建立中华万氏信息资料网;
(三)开展万氏寻根咨询服务,帮助海内外万氏子孙寻根祭祖;
(四)编辑岀版中华万氏文化丛书;
(五)开发和推广各地文化研究成果,为宗亲文化交流、经济发展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热爱中国民族传统文化研究事业;
(五) 为本会事业发展捐贈、募集资金。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由本人或委托他人代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登记备案并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 优先取得本会编辑岀版的资料和书籍;
(四) 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会议和学朮交流;
(五)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的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调査、研究、发掘、整理等项工作;
(四) 为本会事业发展捐赠、募集资金;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理事会。
会员如果1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半数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获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一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互联网语音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岀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理事长(执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较高的文化素养,丰厚的民俗、历史知识,良好的道德修养;
(二) 坚持科学态度,从事本领域事业研究有一定的专长;
(三) 热爱中国民族传统姓氏文化研究,责任心強;
(四) 在本领域有一定的影响;
(五) 理事长、执行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应为非在职在岗人士;
(六)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七)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执行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获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执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平数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获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执行理事长)可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获准。并在章程中写明。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执行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三) 筹备管理本会活动经费;
(四) 制定本会章程细则和工作计划;
(五)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责任人、聘任工作人员;
(六)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七) 策划組织本族文化研究课题及项目,并捡查其完成情况;
(八) 组织实施本族文化遗产申报及继承等项。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发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聘请族中德高望重、曾任较高职位、业绩显著者或对《中华万氏统谱》有突岀贡献的人担任名誉职务;聘请国内姓氏研究学科中成绩卓著、经验丰富的民俗方志专家学者为顾问。

第五章 资金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万氏企业家、社会名人贤达、海外侨宗捐助;
(二) 各地会员自发捐赠赞助;
(三) 利息;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金管理必须执行《民间非营利会计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资佥来源属宗亲捐赠、资助的,必须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族众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资料、资金,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理事会为义务性、无薪酬工作。个别特聘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由理事会专题研究决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0年10月3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依据民政部社团章程规定,参照其示范文本制定。其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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