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包氏宗亲联合总会全体理事: 本会《章程》经反复修改和征求意见,现已基本定稿。根据《章程》规定,最后需经理事会确认,为减少会议和费用,利用先进的网络手段,通过邮箱、QQ群和网站论坛进行最后公示,再次征求大家意见,回复意见请发baozw@163.com邮箱。 欢迎其他广大宗亲对本会《章程》“条文”提出建设性意见,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 公示日期为五天,从即日起到10月15日结束。 特此告示 世界包氏宗亲联合总会秘书处 二O一三年十月十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世界包氏宗亲联合总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Association of The clan bao world”,在香港办理注册登记。第二条 本会是姓氏家族的民间群众团体。以各地包氏聚居地宗支力量为依托,团结天下包姓宗亲,开展包氏家族活动,其组织机构成员由海内外各地域包氏宗亲代表共同选举产生。第三条 本会严格遵守国家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家族声誉,秉承孝肃家风,严遵包公家训,为共同构建和谐社会而努力。第四条本会接受广大包氏宗亲的监督,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营造和谐家族氛围,努力为广大宗亲做好各项服务。第五条 本会自成立之日起,每四年召开一次全国宗亲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遇特殊情况,宗亲代表大会也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第六条 本会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印章为圆形印章。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一)组织编修包氏族谱。指导各包氏聚居地完善编修、续修家谱,加快搜集宗谱资料并进行关联性研究和论证,最终完成中华包氏统谱的编篡工作。(二)组织宗亲开展祭祀先祖活动。每年清明前后及中元节,有组织的开展对包氏先祖的祭祀活动,提升宗亲认祖归宗意识,进一步提高宗亲的凝聚力。(三)推动包公故里的开发建设。进一步弘扬包氏文化,传承包公精神,不断提升包氏家族对外影响力。(四)开展资助家族人才培养及特困家庭的帮扶活动。逐步建立对大学本科以上贫困学生的奖励和孤残特困宗亲的解困制度,建立法律服务体系,为宗亲排忧解难。(五)开展宗亲交流联谊活动。通过网站、会刊、简报、QQ群等平台,广泛开展各种信息交流,适时组织宗亲开展培训、参观、考察、研讨等联谊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一)团体会员:原则上以省(直辖市、自治区)为单位建立本会的分会;人数较少的地域,可以跨省联合组建分会,各分会均为本组织的团体会员。(二)个人会员:凡是热心家族事业、参加宗亲活动的包氏宗亲,只要承认本会章程、自愿加入本会,均可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第九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一)权 利 1、会员有权参加本会组织的宗亲活动,会员代表有权参加会员代表大会,并享有选举和被选举权,对各项决议有表决权。2、对本会章程和年度工作报告有审议权,对本会财务使用帐目有监督权,对本会的工作推动有批评建议权。3、对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有参与权,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参加本会组织的讲座、培训、参观、考察等活动。(二)义 务1、维护本会利益和章程,有维护家族声誉的义务。2、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的义务。3、协助本会工作,有按时完成本会布置的各项工作义务。4、按规定缴纳会费,必要时有对困难宗亲救助的义务。
第十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候选人按公开、公平原则由各地推荐,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本会重大事项,行使最高权力。第十一条 理事会每二年举行一次全体会议。因特殊情况需提前、延期或增加开会次数的,由常务理事会视情况决定。第十二条 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正直无私,热爱家族;(二)热心家族公益事业,能经常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三)在社会上有一定知名度,或者是包氏聚居地中德高望重的代表人物;(四)在修谱方面具有一定的经验,并具有职位所需的服务能力。第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一)通过本会章程。(二)选举、会罢免常务理事会的常务理事。(三)审议本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本变更、撤销等重大事项’。第十四条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一)理事权利:1、本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参与本理事会的工作和相关活动。3、对本理事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二)理事义务:1、执行本理事会的决议。2、维护本理事会的合法权益。3、完成本理事会交办的工作任务。第十五条 理事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政策法规、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不履行理事职责、经常不参加理事会活动的,经理事会半数以上通过,将免去其理事仼职。 第五章 常务理事会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常务理事由全体理事选举产生。常务理事名额不限,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增减。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以上主要负责人;(三)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在全体理事会议闭会期间,负责研究日常工作,并对全体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常务理事会议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会议重大事项须经常务理事表决,达参会总数的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选举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及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聘请若干名德高望重的宗亲担任名誉会长和顾问。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若干个工作部门和办事机构,以开展具体的日常事务工作。第二十二条 会长为本会法人代表,是家族组织代言人。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全面主持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执行和签署常务理事会和全体理事会决议;(三)负责日常工作审批及重大项目资金投入的签署。(四)经常务理事会或常委会通过,由会长签署任命本会下属机构的负责人。第二十三条 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协助会长对分管部门的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监督;(二)及时向会长汇报分管工作进展情况,向会长提出合理化建议;(三)经会长授权、代理会长组织召开常务理事会议,决定重要工作的实施安排。第二十四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日常工作事务的具体策划和本处室工作的组织安排。(二)制定本会各项规章制度和文件的起草、发布工作。(三)做好会议及活动的策划、组织和实施,确保各项活动的顺利开展。(四)做好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常委会决定事项落实。(五)加强与各分会及各机构的沟通与协调,掌握动态,制定相应措施。(六)加强对网站、QQ群、会刊等舆论工具的管理,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维护和落实。第二十五条 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积极做好分管部门的工作,抓好进度,及时向分管领导及秘书处汇报; (二)指导所在地宗亲分会的工作,掌握各分会发展动态的情况;(三)参与募集公德款项,搜集、整理文史资料和对应家谱研究工作;(四)参加会长办公会议,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的权力。
第二十六条 为加快工作进程,提高办事效率,设立常务理事常委会(简称常委会),作为本会的核心决策机构,以便在常务理事会休会期间,对相关事项作出迅速决定。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常委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工作部门负责人、秘书长等九人组成;部门负责人变更时,由会长重新任命后进入常委会。笫二十八条 常委会议事规则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会议由会长召集,可以采取集中开会方式,也可以采取QQ群方式进行。笫二十九条 常委会在常务理事会休会期间,行使以下职责:(一)研究和通过本会制订的规章制度,并由会长签发,秘书长公布。(二)研究全体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公祭包公等大型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进行策划、组织和安排。(三)决定本会内部工作部门和办事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研究部门和机构负责人,并由会长负责签署任免决定。(四)研究决定重要支付项目资金的使用,确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五)提出增补和罢免理事会各级领导成员建议,提交到相应任命其职务的层级会议确认;在未召开该会期间,允许增补人员列席常委会确定的职务相应级会议。第三十条 常委会成员必须严格执行会议通过的决议,不得在其他场合发表与会议决定不一致的言论。对多次违反本规定的,常委会将按第二十九条(五)款执行。
第七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对捐赠资金、投资资金的吸纳。并负责对资产的监督、管理和专项资金的审核,基金会下设财务部。经费包括以下来源:(一)会员缴纳的会费;(二)家族宗亲和社会捐赠。(二)家族产业发展带来的经济收入。(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时收取的会务费及收入。(四)银行存款利息及其它合法收入。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日常正当办公经费开支的报销单据,由秘书长签字,财务总监审核,会长批准方可报销。第三十三条 重大公益活动费用及投资款项,须向基金会申报,由基金会集体研究,报会长批准方可拨款。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根据本会发展状况,给予相应补帖。非专职人员一律不予补帖。第三十四条 本会由基金管理委员会拟定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财务会计不得兼任出纳。每年进行-次会计审核,会计人员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五条 本会资产及资金流向,接受会员、理事、捐助者以及其它机构监督,财务情况毎年向理事会通报,毎四年向会员代表大会作财务报告。第三十六条 本会更换会长之前,财务状况必须经过特设班子的审计。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属集体共有,任何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和终止
第三十八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半数以上代表表决通过。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由各地分会代表组成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将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全部用于家族贫困地区后代,解决助学或帮扶贫困家庭。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表决通过后生效。鉴于本会系二会联合组建,可由常务理事会通过,交全体理事会确认。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委会。 二O一三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