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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准旗人入民籍居外省 第 26 楼


准旗人入民籍居外省  
  先是乾隆七年(1742)乾隆帝颁旨:“自从龙人员子孙外,愿改归民籍,移居外省者,准其具呈本管官查奏。”乾隆十二年(1747)七月初七日,乾隆帝又命:“嗣后八旗汉军人等,愿在外省居住者,在京报明该旗,在外呈明督、抚,不拘远近,任其随便散处。”这样,旗人遂可入民籍居外省。

作者:218.25.164.* (2009/2/6 8:38:22)   回复此贴
  定旗员回避庄田例 第 27 楼

定旗员回避庄田例  
  乾隆十五年(1750)三月初二日清廷定旗员回避庄田例,其中规定:州县为亲民之官,五百里内,旗庄鳞次接壤,词讼案件,动相关涉,不便任用满员。以后汉军仍尊旧例回避直隶。其满洲人员,著回避五百里以内。道府、同知等统辖之员,本人庄地有在所辖区内者,报明该督,奏请调补。盛京州县,其中有庄地在本境者,亦著呈明报部,另行扣补。

作者:218.25.164.* (2009/2/6 8:39:50)   回复此贴
  定八旗驻防兵丁置产留养例 第 28 楼

定八旗驻防兵丁置产留养例  
  乾隆二十一年(1756)正月初二日,清廷制定驻防兵丁置产留养例。此前,清廷规定,各省驻防兵丁不准在外私置田产,死后骨骸及寡妻,仍令各回本旗。因国家承平日久,内外相安,若仍照旧例办理,则在外当差者,转以驻防为传舍,未免心怀瞻顾,不图久远之计,而且咨送络绎,也觉纷烦,地方官颇以为累。于是,清廷遂制定此例,规定:嗣后驻防兵丁,准其在外置立产业,死后即在各该处所埋葬,其寡妻停止送京。如有兵丁无力置地营葬,该地督抚则用公项置买地亩,作为穷兵公葬地。

作者:218.25.164.* (2009/2/6 8:41:27)   回复此贴
  八旗家奴出旗为民 第 29 楼

八旗家奴出旗为民  
  乾隆二十一年(1756)正月初二日,清廷定八旗家奴出旗为民例。清廷原来规定,八旗家奴因身隶旗籍,不能自由谋生。后来,由于八旗户口日繁,清廷感到与其拘于成例,致使生计日益艰窘,不若听从其便,俾得各自谋生,遂决定:在京八旗及在外驻防八旗奴仆,俱准出旗为民;其情愿入籍何处,各听其便,所有本身田产许其带往。以后每隔数年查办一次。


作者:218.25.164.* (2009/2/6 8:43:23)   回复此贴
  遣满洲人往拉林垦种 第 30 楼

遣满州人往拉林垦种  
  乾隆二十一年(1756)正月,清廷决定遣三千满洲人往拉林垦种。清廷所以作此决定,是因为京中满洲生齿日繁,额缺有定,恃一人钱粮,供多口信用,终恐拮据,因此便于拉林开垦地亩,建造房屋,挑取八旗满洲前往屯种。清廷对于前往者,由京起身之先,便每户赏银治装,沿途还供给车辆草束,到达后又给立产银两并官房田地,以及牛具籽种等。大约一户需银百余两,所遣三千满洲,用银不下数万余两。清廷还要求这些人到那里后,各宜撙节用度,努力垦种;稍有余暇,勤习骑射,以便学有所成,在彼处亦可挑取马甲差使。并警告说:设有不肖匪类,恣意横行,或不愿在彼处安生,潜逃来京,一经拿获奏闻,即于彼处正法示众,决不姑息。

作者:218.25.164.* (2009/2/6 8:45:00)   回复此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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